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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變更登記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
  2. 戶籍法施行細則
  3. 姓名條例
  4.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5. 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者(應附足資證明認領關係之文件)。
2、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應附足資證明收養關係或終止收養關係之文件)
3、因婚姻關係申請冠姓(應附夫妻雙方約定書)或回復本姓者(毋需約定,惟同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4、其他依法改姓者(應附依法得申請改姓之有關證明文件)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
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字直系尊親屬戶籍謄
本)。
3.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姓名
者之戶籍謄本)。
4.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本款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應附光復後初次設籍部分戶籍
謄本一份。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2.出世為僧尼或僧尼而還俗者,得憑出世或還俗證明申請更改姓名。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名,依法均須向司法等相關機關查證是否有不得更改姓名之情事 。
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之變更登記 ,亦得就近在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需於30日內為之,以免逾期受罰。
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1、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2、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備註
除依上列各款情形附繳證件外,並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申辦。
未成年人申請改名,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代辦。
改名者如有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應隨同備換發身分證規格2年內之相片一張及工本費(每張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姓名條例第12條限制改名期間起算,應自經法院裁定減刑後之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算。(99.8.3.補充)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00.2.16.新增)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上版日期: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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