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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戶籍謄本

日期:104-09-16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連結至英譯謄本系統)
內政部94年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40076275號令訂定
內政部94年6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606號令修正
內政部95年1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號令修正
內政部96年6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60087375號令修正
內政部96年7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60109720號令修正
內政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570號令修正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便利民眾申領英文戶籍謄
本,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英文戶籍謄本種類如下:
(一)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
(二)電腦化後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民國八十六年十月戶籍資料電腦化後,
曾在該行政區設有戶籍,因全戶戶籍遷出戶長死亡、變更戶長或戶政事務所依規
定換登之原舊有全戶(部分)戶籍登記資料。
(三)電腦化前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其核發日期由內政部另定之。
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一)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3.受委託人。
(二)繳交之證明文件:
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
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
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
授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3.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
人自行於申請表(如附件一)上填寫資料。
四、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
(一)姓名之譯音:
1.英文姓名登打方式與護照相同,一律採用大寫英文字母,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
加逗號,名字之間加短橫線;如有外文別名,應於英文姓名後以括弧註明。
2.英文姓名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複姓
或冠夫姓之譯音,亦同。
3.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其英文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
(二)出生地之譯音:
1.以申請人提憑之證明文件為主。
2.無提憑證明文件,由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出生地資料。
3.系統無對照資料者,得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線上地名譯寫系統查詢轉
譯,並填註於附件一;英文戶籍謄 本記載方式如下:
(1)在國內及大陸地區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名稱記載;
於國內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出生者,並應於記事欄載明出生地省、縣及
我國國名縮寫;不載明省之英譯。
(2)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
(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
錄。
(四)全戶動態記事僅英譯最後一筆遷徙資料。
(五)日期之英譯,依月、日、年(西元)之順序填寫,除月份需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
均填寫阿拉伯數字。
(六)行政區域由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資料,街路門牌由戶政人員自行輸入,其資料來源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七)行政區域及地址:英文填寫順序依室(Room)樓(F)號 (No.)棟(Building
)衖(Sub-alley)弄(Alley)巷(Lane)段(Sec.)街(St.)路)鄰(N
eighborhood)村、里(Village)(Rd.)區(District)鄉、鎮(Towns
hip)市(City)縣(County),省僅載明名稱,不載明省之英譯。
五、民眾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
六、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書及謄本格式如附件二。
七、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使用須知,由內政部編訂。
八、核發英文戶籍謄本電腦操作方式,參考戶役政資訊系統使用手冊及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九、英文戶籍謄本應加蓋章戳(格式如附件三)。
十、核發英文戶籍謄本應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上版日期: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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