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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業務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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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合戶登記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1. 本人(法定代理人)、戶長
  2. 受委託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第1項申請人時)
  4. 註: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代辦(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戶長,隨同戶長遷出者不在此限)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
  2. 戶籍法施行細則
  3. 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有關民眾辦理分立新戶登記應提憑設戶之房屋所有權或租賃等相關證明文件,業經內政部於97年11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72148號令發布,其規定如下,自即日生效:

  1.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收據辦理。
  5.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附繳證件均須查驗正本)

單獨成立一戶者戶口名簿每張30元。

備註

  1. 法定申報期限:3個月又30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上版日期: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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