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宜蘭縣政府戶政管理平台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搜尋
選單開關
戶政業務
各項業務申辦
自然人憑證
下載專區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戶政業務
各項業務申辦
自然人憑證
下載專區
戶籍
結離婚及認領
終止收養成年子教權利義務
原住民
為民服務
更多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如需觀看新聞內容或是申請表單下載,建議您由more頁進入並選取符合您之相關資訊內容。若要點選子選單內容,可點選下方選單列表。
>
:::
戶政業務
各項業務申辦
自然人憑證
下載專區
:::
各項業務申辦
首頁
戶政業務
各項業務申辦
離婚登記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離婚雙方當事人
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受委託人(兩願離婚者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利害關係人(限於判決離婚無申請人時)
法令依據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應備證件
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判決離婚:法院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
法院調(和)解離婚:經法院調(和)解離婚筆錄正本並檢附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一、於國外離婚:
協議離婚:國外依行為地法律離婚者,離婚書約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 或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正本。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認證。
判決離婚:法院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正本。
二、於大陸離婚:
協議離婚: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離婚公證書,大陸地區離婚證。
判決離婚: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並聲請我方法院裁定認可。
調解離婚: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
備註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未成年人離婚協議書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父母均已死亡者不在此限。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103年7月1日起)
上版日期:
104-09-16
回上一頁
回首頁
:::
open
close
戶政業務
各項業務申辦
自然人憑證
下載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