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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

日期:104-09-16    

首次申請護照須知
受理對象: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三辦)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委辦並公告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應備文件: 

  1.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3. 照片規格:請參閱【申請普通護照須知】注意事項(1) 護照親辦照片規格說明 。
  4.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5.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6.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7. 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護照申請流程:

  1.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始得將護照申請書委由親屬,或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申請。
  2. 有效期限:
  3.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4. 急件申請方式: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其他:

  1. 本須知僅提供向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使用,對於申請護照之相關規定,請參閱背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提供之【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2. 首次申請護照親自辦理人別確認者,請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辦理;或直接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南、東三辦申請,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上版日期: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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