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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請領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
  2.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當事人親自申請: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利害關係人申請:
(1)利害關係人範圍:
a)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 
b)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者。 
c)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者。 
d)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 
e)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 
(2)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外,並應繳驗利害關係書件正本及留
存影本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
受委託人代為申請:
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所申請,應填具委託書(見申請書正面委託申請欄),並簽名蓋章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
通訊申請領戶籍謄本: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故不能親自到所申請,得以信函說明申請人(被申
請人)住址、姓名(並在署名處蓋章以代申請書),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 
及份數,連同規費(小額匯票)及書妥收件人通訊地址姓名,貼足掛號郵 
資之信封,以掛號郵寄。 
(2)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者,另須在信函中說明利害關係之具體事實並附送
其證明文件正本(驗畢發還)。 
(3)律師領取戶籍謄本須查驗訴訟當事人委託書及利害關係人證件正本。
備註
如未攜帶身分證,得以政府機關核發之其他證件交驗,但以其上面所貼之相片或年齡住址之記載能確實證明係屬本人者為限。
規費:每張新台幣20元,閱覽每次20元。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認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上版日期: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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