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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資料更正

日期:104-09-16    

出生地、出生別、父母姓名、養父母姓名、配偶姓名更正
申請人    

  1. 本人 
  2. 原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4.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 
  2. 戶籍法施行細則
  3. 行政程序法及其它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非戶籍人員登錄錯誤者,應憑下列證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以一次為限)

  1. 政府機關核發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2. 臺灣省光復前之戶口調查簿謄本或有關戶籍資料。 
  3. 各級政府機關或合法團體之證明文件。 
  4. 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及檢察署處分書等。 
  5. 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接生之出生證明書。 
  6. 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及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7.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備註    

  1. 更正後須同時換發新身分證,應另備換發身分證規格2年內之相片一張及工本費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2.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或大陸作成者,應經駐外單位或海基會驗證)。 
  3.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須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應由戶政所先行催告當事人申請更正,經催告仍不申請時,方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4.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公證書,應檢附設籍前之原始資料影本,並經海基會驗(查)證。 
  5. 申請更正登記者,須另提憑初次設戶籍申請書、初次設戶籍謄本、現戶謄本。 
  6.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7. 姓名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父母姓名、養父母姓名更正者之更正登記,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應檢附相關文件)。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更正出生年月日
申請人    

  1. 本人 
  2. 原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4.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
  2. 戶籍法施行細則
  3. 行政程序法及其它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就下列證件之一,提出更正:

  1. 在台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 原始國民身分證。以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並以其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3. 各級學校之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以其資料建立日期或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4. 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其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有相關資料可稽。
  5. 國防部及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以其兵籍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6. 其他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備註    

  1. 更正者如有國民身分證者 , 應另備換發身分證規格2年內之相片一張及工本費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2. 前項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但外交部未設駐外館處之地區,由兼理該地區領務之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
  3. 上列各條款檢附有關證件,連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證件正、影本及現戶戶籍謄本,初次設籍登記申請書件影本及初次設籍謄本各二份,並填寫申請書二份申請辦理。
  4.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所應先催告當事人,當事人不為時,再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5.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上版日期: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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