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各項業務申辦

列印[另開新視窗]

遷徒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1. 本人(法定代理人)、戶長
  2. 受委託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第1項申請人時)
  4. 註: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代辦(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戶長,隨同戶長遷出者不在此限)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
  2. 戶籍法施行細則
  3. 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
  2. 在台未曾設籍者,憑准予申報戶籍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 在台原有戶籍者憑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除戶謄本恢復戶籍辦理遷入登記。
  4. 遷入他人戶內者,應繳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最近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說明,未領身分證者免附),一併換領身分證。遷入地及遷出地戶口名簿(因故未攜帶戶口名簿,經戶政所催告後辦理);委託他人代辦者應繳納委託書。
  5. 凡辦理戶籍遷入(住址變更、初設戶籍)登記單獨成立一戶者(附繳證件均須查驗正本):
  6.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7.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8.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9.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收據辦理。
  10.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11. 戶內寄居人口或非戶長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人口,申請在同址創立新戶者,仍應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辦理。
  12. 申請戶籍遷入時,應先編有房屋門牌。尚未編釘門牌者,另請依宜蘭縣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等相關規定檢附申請書件(詳參門牌編釘須知)向所轄戶政事務所申請初(增)編門牌後再行辦理戶籍登記。
  13. 受保護管束限制居住人口辦理遷入、住變登記,應另提憑法院核准住所遷證明書。
  14.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
  15.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經查無現住址,無法催告者,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通報警察機關依查尋人口處理。

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換領身分證每張50元,單獨成立一戶者戶口名簿每張30元。
備註

父為外國人,而母具有我國國籍,於國籍法89.2.9修正公布前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即69.2.10以後在台出生者),可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法定申報期限:3個月又30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上版日期:104-09-16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