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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受委託人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項之申請人時)
法令依據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
收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戶口名簿、養子女從姓約定書,須另備最近2年內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一併換領國民身分證。
養子女除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者外,被收養者從姓應依民法1078條規定: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大陸地區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仍須經法院認可確定。
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
收養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
法定申報期限:三十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上版日期:
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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