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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1. 離婚雙方當事人
  2. 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 受委託人(兩願離婚者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4. 利害關係人(限於判決離婚無申請人時)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
  2. 戶籍法施行細則
  3.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應備證件

  1. 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2. 判決離婚:法院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
  3. 法院調(和)解離婚:經法院調(和)解離婚筆錄正本並檢附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一、於國外離婚:

  1. 協議離婚:國外依行為地法律離婚者,離婚書約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   或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正本。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認證。
  2. 判決離婚:法院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正本。

二、於大陸離婚:

  1. 協議離婚: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離婚公證書,大陸地區離婚證。
  2. 判決離婚: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並聲請我方法院裁定認可。
  3. 調解離婚: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

備註

  1.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2. 未成年人離婚協議書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父母均已死亡者不在此限。
  3.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103年7月1日起)
上版日期: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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