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宜蘭縣政府戶政管理平台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搜尋
選單開關
戶政業務
各項業務申辦
自然人憑證
下載專區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戶政業務
各項業務申辦
自然人憑證
下載專區
戶籍
結離婚及認領
終止收養成年子教權利義務
原住民
為民服務
更多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如需觀看新聞內容或是申請表單下載,建議您由more頁進入並選取符合您之相關資訊內容。若要點選子選單內容,可點選下方選單列表。
>
:::
戶政業務
各項業務申辦
自然人憑證
下載專區
:::
各項業務申辦
首頁
戶政業務
各項業務申辦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日期:108-05-16
申請人
法定申請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受委託人 :本項登記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應附繳委託書、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法令依據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應備證件:申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協議書或約定書。
法院裁判或改定: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如係大陸地區作成之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97年6月30日起實施。
父母離婚後復與原配偶結婚,其未成年子女應辦理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自97年6月30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父母離婚經法院裁判、調解、和解者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得由父、母之任一方為申請人。(99.9.14新增)
法定申報期限:三十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上版日期:
108-05-16
回上一頁
回首頁
:::
open
close
戶政業務
各項業務申辦
自然人憑證
下載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