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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日期:108-05-16    

申請人

  1. 法定申請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2. 受委託人 :本項登記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應附繳委託書、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
  2. 戶籍法施行細則
  3.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應備證件:申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協議書或約定書。
  2. 法院裁判或改定: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3. 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如係大陸地區作成之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4.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97年6月30日起實施。
  5. 父母離婚後復與原配偶結婚,其未成年子女應辦理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自97年6月30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6. 父母離婚經法院裁判、調解、和解者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得由父、母之任一方為申請人。(99.9.14新增)

法定申報期限:三十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上版日期:1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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