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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登記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1. 監護登記:監護人。
  2. 輔助登記:輔助人。
  3.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
  2. 戶籍法施行細則
  3.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4. 行政程序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法定監護: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請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1.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委託監護:被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
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
法院指定監護:法院裁定書。
禁治產監護:禁治產宣告裁定書(禁治產宣告未指定監護人者須檢附親屬證明文件)。
輔助登記:法院輔助宣告裁定書。
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登記自98年11月23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法定申請人申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委託他人申請:委託書、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委託或授權書;如係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
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
法定申報期限:三十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上版日期: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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