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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業務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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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登記

日期:104-09-15    

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法定代理人

  4.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口頭申報或出生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 口頭申請。

  2. 申請人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新式身分證規格相片一張,一併換領國民身分證。

  3. 委託他人辦理,應另附繳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在國外委託辦理者,授權書應經當地我駐外館處驗證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4. 在台原有戶籍人口出境期間,如其戶籍未辦理遷出登記,可具委託書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後,委託國內親友申辦。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上版日期:10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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