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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業務
各項業務申辦
認領登記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認領人
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為限)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項之申請人時)
法令依據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般認領:生父認領同意書。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身分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被認領者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若同時約定改從父姓時,應附父母雙方子女從姓約定書,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被認領人係非婚生子女之證明文件(生母戶籍資料),若生母為外國人者須繳附該國政府核發之生母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譯本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大陸地區核發之證明文件,需經海基會驗證)。
被認領人於國外出生在台無戶籍者,須附繳出生證明書(該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譯本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大陸地區核發之證明文件,需經海基會驗證)。
生父在國外,委託代辦登記時,應附繳授權書、生父認領同意書(該文件皆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譯本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大陸地區核發之證明文件,需經海基會驗證)。
被認領人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備換發身分證規格2年內之相片一張及工本費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備註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或本國人認領外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及該國法律認
領有效成立之文書或我國法院認領公證書,申辦認領登記。
被在台無戶籍之華僑認領,可檢附認領人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依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第3條第4項核發者除外)申辦。
認領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總統令)
法定申報期限:三十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上版日期:
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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