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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國民身分證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
  3.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
  2. 戶籍法施行細則
  3.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4.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初領: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或簽名)、法定代理人身分證。
  2. 換領: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舊證照片模糊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3. 補領:本人親自簽名
  4. 當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4.5公分橫3.5公分,頭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大於3.6公分)、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相片一張(不得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楚可辨)。
  5. 無行為能力人及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本人亦應親自到場以供核對人貎。
  6. 年滿十四歲者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7. 國民身分證補證後不論有無領到新證,如尋獲原證時請即繳(寄)回戶政所依法處理,不得留下繼續使用。
  8. 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前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者,得檢具醫師或里、鄰長之證明書並出具委託書經醫師或里鄰長證明後委託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申請(單身在台無親屬者,可委託他人申請),必要時亦可由戶政人員實地核對人貌。
  9. 現役軍人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學生遺失國民身分證,如無法親自辦理申請補發者,得檢具其連級以上部隊長或其就讀軍事學校所出具之證明書及經該部隊長或學校驗印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申請。(如當事人確無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可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另在外縣市就學之成年人遺失國民身分證申請補發可比照前開方式辦理。
  10. 換領得以委託書委託方式辦理(舊證與新照片可辨識同一人者為限)。
  11. 人在國外(含短期旅遊及大陸地區)不得辦理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

備註

  1. 初、換領工本費新台幣 50元。全面換證第一次換領新證者免費
  2. 補領工本費新台幣 200元。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上版日期: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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