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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法定代理人
  3.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印鑑登記辦法
  2. 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申辦印鑑登記:

  1. 當事人應親自來所辦理。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申辦印鑑證明:(應先申辦印鑑登記)

  1.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如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有關證明書。 
  2. 委任人原登記印鑑章。
  3.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 印鑑章應使用戶籍登記姓名,姓名下勿加「章」「之章」「之印」或其他文字、符號或圖騰。
  5.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6. 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7. 未成年人申辦印鑑者,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
  8.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登記及(或)印鑑證明份數,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之驗章證明始得辦理。如提憑文件係大陸地區製作,需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後始予採認。
  9. 國外授權書載有授權期限及印鑑證明份數,可於授權期限內一次領足或分多次領足印鑑證明。惟僅載明印鑑證明而未書明份數,可由被授權人視實際需要,一次領足印鑑證明。
  10. 辦理變更、註銷,要件同第一項。

備註

  1. 須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2. 初次印鑑登記及印鑑變更、註銷及印鑑證明,每次(張)規費新臺幣20元。
  3. 繳驗書件應使用正本。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上版日期:1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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